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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覽

注意:本網頁由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秘書處上載,僅為上訴審裁小組運作的一般參考資料,不應視為法律或上訴審裁小組常規的完整或具權威性的說明。如需要就相關上訴個案尋求法律/專業意見,請因應情況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

概要

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上訴審裁小組」)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條例》」)第48條成立,以就上訴進行聆訊和作出裁定。

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的上訴,

  • 是一項針對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由因該決定而感到受屈的人(「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
  • 是一項法律行動,上訴人須承擔法律後果。
  • 與其他法律訴訟相似,有關上訴或會很費時,以及可能引致龐大的訴訟費用;
  • 屬法定途徑,藉此向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提出反對;及
  • 受香港法例第123L章《建築物(上訴)規例》(「《規例》」)所規限。

上訴審裁小組:

  • 由一名主席及不少於兩名成員組成;
  • 是一個獨立組織;
  • 並非建築事務監督,亦不屬於建築事務監督的職權範圍之下;
  • 並非發出建築事務監督決定/命令/通知的一方;
  • 一般不會監管建築事務監督根據《條例》執行其職責及其他職能;
  • 不會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及其決定/命令/通知的查詢或投訴;及
  • 不會就法律、調解或求情等事宜向上訴人提供協助或意見。

《條例》及相關規例的電子版本已上載互聯網,網址為www.elegislation.gov.hk/。香港公共圖書館亦備存《條例》及相關規例的文本,以供參閱。

一般上訴程序的流程圖

一般上訴程序的流程圖

建築事務監督發出決定/命令/通知

因該決定/命令/通知而感到受屈的人士決定提出上訴。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秘書」) 及建築事務監督須在該決定/命令/通知送交該人當日起計不遲於21天收到上訴通知

上訴人須在上訴通知發出當日起計28天內,向秘書及建築事務監督提交詳情陳述書

建築事務監督須在接獲上訴人的詳情陳述書當日起計28天內,向秘書及上訴人提交其申述書

進行初步聆訊

初步聆訊

進行全面聆訊

全面聆訊

上訴被駁回
上訴得直、被駁回或以其他決定作結

上訴審裁小組對上訴及訟費(如有的話)作出裁定

上訴通知

一般而言,任何人因建築事務監督行使根據《條例》賦予他的酌情決定權所作的任何決定而感到受屈,可行使提出上訴的權利。該人須以訂明方式向秘書發出書面上訴通知,而秘書須在該項決定的通知送交上訴人之日後不遲於21天收到上訴通知。

上訴人須以下述方式將上訴通知送達秘書:

  1. 以掛號郵件或一般郵件寄往其辦事處;或
  2. 藉傳真發送;或
  3. 面交送達。

上訴人須同時在21 天的期限內,將上訴通知文本一份送達建築事務監督。

一般而言,上訴通知應包含以下資料:

  1. 上訴所針對的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命令/通知,例如其日期及編號等;
  2. 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命令/通知所涉及的處所;
  3. 上訴人或其授權代表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如有的話);
  4. 上訴人或其授權代表的簽署,公司印章和授權簽署(如上訴人為註冊公司)。

我們建議上訴人在上訴通知的頂部註明「上訴通知」字樣,以方便辨識。另外,上訴人亦可使用上訴通知表格提出上訴。

上訴通知及其他上訴文件的簽署式樣需一致。

詳情陳述書

上訴人須在上訴通知發出當日起計28天內向秘書提交詳情陳述書,以及將詳情陳述書文本一份送達建築事務監督,當中須載明:

  1. 上訴所關乎的決定的詳情;
  2. 上訴理由(如並未在上訴通知內指明);
  3. 上訴所關乎的事宜的詳細描述;
  4. 上訴人擬在聆訊中交出的每份文件的描述;
  5. (如有關的話) 上訴所關乎的任何物業或土地的地址及描述, 以及上訴人在該物業或土地所佔的權益的陳述;及
  6. 上訴人擬在聆訊中傳喚為其作證的證人的詳情。

上訴人亦可於向秘書提交上訴通知時,一併提交擬備的詳情陳述書。詳情陳述書的頂部亦宜註明「詳情陳述書」字樣,以方便辨識。

建築事務監督的申述

建築事務監督須在接獲上訴人的詳情陳述書文本當日起計28 天內,向秘書提交其申述書。建築事務監督須向上訴人送達申述書文本一份。

延展時限

上訴審裁小組主席可行使權力,應任何一方的申請,延展《規例》指明的下列時限︰

  1. 上訴人向秘書提交詳情陳述書的時限;
  2. 建築事務監督向秘書提交申述書的時限;
  3. 訴訟雙方要求對方提交進一步詳情的時限;及
  4. 訴訟雙方遵循對方索取進一步詳情的要求的時限。

然而,提出上訴(即向秘書送達上訴通知)的時限則不能延展

因上訴人沒有提交陳述書﹑詳情等而駁回上訴

上訴審裁小組如信納上訴人未有遵循下述規定,可駁回上訴︰

  1. 在該項決定的通知送交上訴人當日起計不遲於21天內將上訴通知文本一份送達建築事務監督;
  2. 在上訴通知發出當日起計28天內,或(如適當)在經延展的期限內,向秘書提交詳情陳述書或將詳情陳述書送達建築事務監督;或
  3. 在接獲建築事務監督索取進一步詳情的要求當日起計14天內,或(如適當) 在經延展的期限內,遵循有關要求。

聆訊

一般而言,在接獲上訴人的詳情陳述書及建築事務監督的申述書後,上訴審裁小組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進行初步聆訊或全面聆訊。

秘書須在聆訊編定日期前不少於21天,以書面通知上訴各方有關聆訊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上訴聆訊一般須公開進行。

授權

上訴人可出席上訴聆訊及作出申述。

上訴人亦可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或在上訴審裁小組主席批准下以書面授權其他人代表。建築事務監督可由香港法例第87章《律政人員條例》所指的律政人員代表。

上訴的裁定

在初步聆訊中,上訴審裁小組將裁定是否有應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因由提出。上訴審裁小組如裁定並無應進行全面聆訊的好的因由提出,須駁回上訴,否則須進行全面聆訊。

在全面聆訊中,上訴審裁小組可作出命令,確認、更改或推翻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或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其他命令。

訟費

上訴審裁小組在作出上訴的裁定時,可就訟費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一般而言,有關訟費須視乎上訴結果而定。

送達文件

送達上訴審裁小組(或秘書)及建築事務監督的文件

文件須面交送達,或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秘書及建築事務監督的辦事處。

送達上訴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文件

如收件人是個人,文件須面交送達,或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點致予該人。

如收件人並非個人,文件須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往其註冊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地點。

郵資不足的郵件

若郵件郵資不足,香港郵政會收取欠資及相關費用。上訴審裁小組秘書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郵件。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由香港郵政退回寄件人(有回郵地址)或予以銷毀 (沒有回郵地址)。為確保郵件能妥善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並免卻不必要的派遞延誤或失誤,請切記投寄郵件前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有關上訴通知的送達, 請參考相關部份。

上訴人的地址及聯絡方法如有任何變動,應盡早通知秘書及建築事務監督。

上訴的撤回

上訴人可藉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而撤回其上訴或放棄其上訴的任何部分。上訴人亦須在發出撤回上訴通知後,盡快將通知文本一份送達建築事務監督。

下載撤回上訴通知表格

聯絡方法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的聯絡資料
地址: 香港九龍彌敦道345號
永安九龍中心10樓1005-06室
電話號碼: 3579 2270
傳真號碼: 3579 4971

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及房屋署轄下的獨立審查組)

屋宇署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 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及房屋署轄下的獨立審查組)的聯絡資料
地址: 香港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
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
一般查詢及收件處
電話號碼: 2626 1616
傳真號碼: 2537 4992

房屋署轄下的獨立審查組

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 房屋署轄下的獨立審查組的聯絡資料
地址: 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138號
龍翔辦公大樓8樓
電話號碼: 3162 0597
傳真號碼: 3162 0069

注意:本網頁所提供的聯絡方法,僅供處理上訴審裁小組的上訴相關事宜。上訴審裁小組並非建築事務監督。一般而言,上訴審裁小組的職能並非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查詢或投訴;或就法律、調解或求情等事宜向上訴人提供協助或意見。如欲向建築事務監督作出查詢,應直接向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房屋署)提出。